中国转让定价更新
控制转让定价风险的最新途径:
自行纳税调整
二十四期(2008年12月)
税务快讯
中国历史上首次准许纳税人就关联交易对应纳税所得做自愿调整。
这个概念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国税发[2008]101号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所提出,原文所用的名词为「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自行调整应税所得 年底应税所得调整机制(Year-end
true-up
adjustment)在国际上已通用多年,目的是让企业通过年底做出的自行调整,把自己在关联业务中实现的利润保持在一个独立、公允的水平。
然而在中国,纳税人长久以来很难采用该项机制。其原因主要是中
国的外汇管制体系,和额外的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负担。就流转税问题举例来说,如果一家中国企业想通过调高关联出口售价来提高 自己的关联业务利润,可能会额外引发17%的增值
税,因
为 按
照中国增值税法规的规
定,无实际货物
出口的发票款项应视
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现在随着101号文的出台,中国纳税人也将可以自行调整关联业务的应税所得,从而降低自身的转让定价
风险。下表引用了101号文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部分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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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 收入类调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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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类调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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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调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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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备金调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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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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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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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之注释
该项目为转让定价目的的调整项,调减金额、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纳税人只准做「向上调整」来调增其关联业务下的应税所得;不准做「向下调整」来调减该业务下的应税所得。
同时,该调整机制的部分实物操作问题,仍然有待即将颁布的转让定价法规做出进一步明确。
如何从此新机会中获益
如果中国企业想依据101号文的规定
就2008年度的应税所得做出自行调整,不得晚于2009年5月31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截止日。由此,我们建议此类企业立即行动,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来实施调整。
达到同期文档准备门槛的企业 根据新转让定价草案的规定,关联交易数额重大的纳税人须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准备同期文档报告的同时,一并评估潜在的转让定价风险,以及是否需要做自行调整来及时规避此风险。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即使新转让定价法规还没正式颁布,那些极有可能达到同期数据准
备门坎的企业仍应立即着手准备同期数据,或者至少先进行基准定位分析来测试公司当年应获得的合理利润水平。
截止目前,业界普遍预测的同期资料准备门坎依交易性质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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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货物购销—年度交易总额1-2亿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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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关联业务
-
年度交易总额4千万人民币。 |
未达到同期文档准备门槛的企业
对于这类企业,如果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的话,我们仍然应尽快评估其转让定价状况并决定是否需要做出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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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亏损或2008年度发生巨额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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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的利润急剧下降,特别如果当年是免税期╱优惠税期结束后的首个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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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
的实际利润水平大幅偏离转让定价政
策下的期望值。 |
均富如何帮助您?
我们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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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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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同期文档资料中的核心内容
- 基准定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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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是否需要通过自行调整来减低转让定价风险,并量化需要调整的应税所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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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管税务机关就调整事项的具体实施进行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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