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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让定价更新
二十二期
(2008年10月)
2008年之前,中国的相关法规仅针对企业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作出了一定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在中国税收法律中引入了资本弱化概念。.
为进一步明确《所得税法》中尚未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财税121号的重点摘要如下:
资本弱化法规 《所得税法》第46章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 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了: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直接债权性投资相当明确,而实施细则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解释如下:
上述定义显然非常宽泛。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下融资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界定更多从原则性出发。同时,该定义旨在挖掘隐形的关联方债权投资,例如背对背贷款等。 实施细则对于权益性投资的定义与一般会计准则相同,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标准比例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它企业的比例(2:1)来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另一方面,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即使支付方企业因超过标准比例不得税前扣除,获得方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特定条件下的限制免除 财税121号遵从国际准则,当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超过规定比例后,准予在下列条件下,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仍能获得税前抵扣:
该规定重申了转让定价文档的重要性,同时也为解决资金池(cash pooling)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对策。资金池日益在中国的财务管理中得到运用。鉴于相关法规中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宽泛定义,企业的日常资金池融资活动很容易使关联方债权超过标准比例,从而导致关联方利息支出无法税前列支。现在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进行合理的国内资金池筹划或者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跨国融资活动准备充分的文档支持,从而解决上述问题。
尚待明确的事宜 财税121号尚未明确企业(尤其是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账面余额在年内不断变动的公司)如何计算年度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问题。 此外,对于证明跨国融资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财税121号并未说明所需涵盖的内容。 我们期待即将出台的转让定价法规能够为上述事宜提供详细指导。同时《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中的关于相关文档准备的规定可以作为部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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