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让定价更新

服务费最新信息

 

 

二十一期 200810月)

税务快讯 


 

 

 

 

 

 

 

 

 

 

 

在中国税务实务中,服务费一直以来都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企业经常发现自己无具体法规可循,同时又面对不同管辖区域 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的不同解释。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最新颁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可能会对如何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一定的启发。

 

国税发86号的重点摘要如下:

认可独立交易原则
服务费合同是税前抵扣服务费支出的前提;
允许在服务分摊协议下的进行服务费分摊
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认可独立交易原则
国税发86号要求企业依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费。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费,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提供相关资料
以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为前提,所发生的服务费,在母公司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在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相关服务合同须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服务合同和相关资料。否则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允许服务分摊协议以及服务费用分摊
很多中国企业可能经历过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服务,而相关的服务分摊协议被中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管理费合同,从而导致子公司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一些企业选择将服务分摊协议分割为子公司分别签订的独立合同。但这无疑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尤其当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多种服务时,这种负担更重。

国税发86号明确指出,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服务,应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合理的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同时,总服务费可以通过合理的分摊方式在各受益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该《通知》还明确,无论子公司实际盈利、亏损企业,还是正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只要它们是服务受益方,母公司都可以向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国税发86号可被视为国税发[2002]128号文的发展和更新。128号文要求投资性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利润率按照5%核定。而本《通知》规定了利润率水平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非局限于5%

 

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86号继续重申,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国税发86号的适用范围
国税发86号适用于中国境内母子公司间的服务性交易。显而易见,国税总局希望在以下两方面对服务费收支进行管理:一、子公司只有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有适当的服务合同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所支付的服务费;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收取服务费。

有些企业仍然存在疑惑,即该《通知》会如何影响非母子关系的其他关联企业间的服务性交易。根据我们的了解,获悉国税发86号的立法精神可以反映税务机关对服务费收取问题的总体态度,即:服务费的制定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服务应真实发生并使接受方实际受益,服务费收支必须备齐支持性文件。

至于跨境的服务性交易,上述态度在实务中早已体现。由于存在外汇管制问题,中国境内企业向海外支付服务费时,必须先在税务机关获得完税证明。因此,境内纳税人已经习惯于向主管税局出示支持性文档,以证明其服务费支付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虽然国税发86号并不直接适用于跨境交易,但如果企业想在跨境服务性交易中使用服务分摊协议,或在营运亏损的情况下抵扣境外服务费,该法规仍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为了遵循国税发86号的规定,并相应从中受益,纳税人应该:

一旦提供了服务就要收取服务费;
证明服务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准备服务合同;
证明服务能使接受方实际受益;
在服务分摊协议中运用合理的分摊方式;
避免收取管理费。

 

均富如何帮助您?

均富可以帮助纳税人:

审核现有的服务性交易:
服务费的收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否存在应收未收的服务费(即:隐藏交易);
分摊方式是否恰当。
准备转让定价报告以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收费;
进行受益测试以支持服务的商业实质;
分析服务性质以确定合理的分摊方式;
协助准备关联企业之间的服务合同和其他资料以支持服务费用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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